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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‧夜雨 | 28th Mar 2008 | 與神同囈 | (879 Reads)

引言

「罪」是基督教教義中重要的課題,其意義及象徵性之廣,對教義的描述和理解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。如何演譯基督教的罪觀,也直接影響非信徒對基督教的觀感。詩十四:3;羅三:10;羅三:23,分別指出「世人都犯了罪」和「世上沒有義人」,這觀點普遍受到世俗的抗拒。另外,基督教指出「因信稱義」也直刺人心的正義感,衝擊著「惡有惡報」的傳統觀念。
 
本文以神學、哲學、社會的角度,剖析它們對「罪」與「惡」的觀點,從而找出它們的接軌與分歧。希望為信徒與非信徒之間對有關「罪」的溝通提供一些參考資料,有助於彼此之間的認識,也希望藉此使信徒對罪的課題更加敏銳。

哲學家對「罪」的分析

從哲學家對宗教性的「罪」的分析,能為「罪」的觀念整理出一條脈絡:人與生俱來意識到神聖事物的存在,也本能地有著一種對神明的趨向性與歸屬感,但人卻同時又意識到自身行為及心靈的不潔,從而產生對神明的褻瀆感及畏懼感。為了彌補及補償當中的隔閡,不潔的人便需要為這份罪惡感尋找懺悔的目標與方法。
 
從表面推敲的過程看來,「罪」的觀念似乎是由人的懺悔及自我安慰中產生,卻同時也解釋了宗教性的罪與世俗性的惡(罪行)之間距離。
 
不潔與褻瀆
 
大部份的宗教教義及禮儀中,「不潔」的觀念也能被推見。
 
道教中早已有「齋戒沐浴」的觀念。而在儒家的思想中也能找到相同觀念,孟子說:「雖有惡人,齊(齋)戒沐浴,則可以祀上帝。」。佛教則視現世為「濁世」,盼望修得前往「西方淨土」。這種視自身或現世為不潔的觀念,產生出對神聖性事物的褻瀆感,從而演化出很多宗教性的修行及潔淨禮等儀式。
 
懺悔與罪
 
由於神明具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,從人的行為及心態很難準確界定如何才是褻瀆,因此尋根究底的人便為罪的來源尋找一個根源,而「原罪」就成為人的懺悔目標。

推論
 
從哲學角度對「罪」的推演中,彷彿指出基督教的罪觀是由一般的宗教性褻瀆感產生出來。然而值得留意的是,以色列人對褻瀆神的罪惡感比其他民族都要清晰及強烈,而道教及佛教等宗教並沒有把懺悔感昇華到更高的層次,並流於儀式及個人修行作出補償。由於宗教性的「罪」與現世能體驗到的「惡」之間存在著推演性的鴻溝,因此一般的宗教性儀式及修行便不能為懺悔及補償帶來確據。而亞當的墮落故事帶來的原罪觀,就能填補這鴻溝,作為一道有助於理解的橋樑。
 
以色列人的特質,突顯了他們的宗教啟示的特殊性,而這份特殊性正是基督徒深信的、神所特別揀選的啟示。不過無可否認,這份特殊性也使到其他宗教或一般人難以明白基督教的罪觀,甚至有抗拒的現象。

基督教的罪

定義
 
「罪」的定義在神學中十分廣泛,但主要是指對上帝的褻瀆及達不到上帝的標準。
 
在舊約中,罪的用語至少有八個:Chata(打不中目標);Ra(敗壞);Pasha(悖逆);Awon(罪愆);Shagag(迷失);Asham(向神犯的罪);Rasha(邪惡);Taah(蓄意犯罪)。從舊約對罪的描述之變化,可得知以色列人對他們所犯的罪分辨得如何清楚及細緻,而當中包括「做得不夠對」及「做錯了」兩種意義。但無論是那種形式的罪,基本意義仍是指向達不到神的標準及不順服。
 
在新約中,罪的用字至少有十二個:Kakos(身體或道德敗壞);Poneros(邪惡);Asebes(不虔敬);Enochos(有罪);Hamartia(擊中錯誤的目標);Adikia(不義行為);Anomos(違法行為);Parabates(犯罪的人);Agnoein(拜假神);Planao(誤入歧途的人);Paraptoma(蓄意犯的罪);Hypocrisis(錯解經文;裝假;故意犯錯)。比較新約與舊約對罪的用語,縱使用詞上有所改變,而且更廣泛,但意義仍舊集中於違反神的標準,而且也指出罪的責任在人的身上。

罪的來源

基督教認為人的本性(上帝原本的創造)是純潔的,但自從亞當被罪污染,罪便進入世界,對人產生了幾方面的影響。

原罪
 
自從亞當犯罪以來,除了令罪進入了世界,也令亞當被罪污染,因此,從亞當及夏娃而來的、以後的所有人,都被這份「原罪」影響著,其中可分為兩個層面:
 
(一) 遺傳:亞當的原罪引致到道德及本性的敗壞,這罪性代代相傳,已完全敗壞了人的本質,使所有人都失去自潔的能力。
 
(二) 歸與:亞當犯罪毀約,而由於他是人類的元首,因此這份毀約的罪疚及責任便直接歸與他的每一個後代。
 
羅五:12 直接指出「眾人都犯了罪」。從罪的遺傳指出人已全然被罪敗壞,失去了回歸至善的能力,以致人無法避免犯罪。而罪的歸與則指出眾人都在亞當的犯罪中有分,亞當作為代表,使罪歸與眾人身上。羅三:23 指出世人都親身犯了罪,而原罪則是這些罪的起點,羅五 15-19 中有五次指出人已陷在死亡的權勢下,其一是被敗壞,其二是被定罪。由此可知,「罪」除了指出人主動地犯了罪,也包含了被動的「遺傳」及「歸與」的原素。
 
其他方面的影響

除了原罪觀,罪的來源還可以分作以下三方面的描述:
 
(一) 人心:奧古斯丁指出人的心性已被罪敗壞,已沒有能力選擇上帝的善,所以敗壞的人性也是人犯罪的來源。
 
(二) 撒旦的勢力:撒旦是一股敵對上帝的勢力,基督也承認撒旦的身份與能力:是這世界的王 (約十二:31);是撒旦國度的首領 (太十二:26);悖逆及說謊的人的父 (約八:44);奪去福音種子的惡者 (太十三:19)。這勢力除了敵對神之外,還有著權能、權勢、引誘人遠離神和引誘人犯罪。
 
(三) 世界(撒旦的世界):撒旦的權能和勢力影響著這世界。在(弗六:12)中,保羅稱之為幽暗世界。這世界的能力管轄著部份罪人,甚至使人恨主及恨信徒 (約十五18-19)。
 
結論
 
當基督徒提到罪的時候,除了要理解罪的廣泛含義之外,也需要指出罪的來源為我們帶來的影響。一方面能清楚解釋基督教提到罪的原意,也幫助我們學習如何擺脫罪的掌握。

如果用「罪」來表示對神的不敬,所犯下褻瀆的罪,則可以以「惡」來形容社會性的、人與人之間所傷害對方的惡行。

大部份人都會認同人的心目中有一份分辨善惡、判斷是非的能力。孟子稱之為「良知」:「人之所不學而能者,其良能也;所不慮而知者,其良知也。」;使徒保羅稱之為「心中的律」:「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、和我心中的律交戰、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。」。而憑藉這準則,人便能判斷何謂惡。

十惡

我們稱那些窮兇極惡的人為「十惡不赦」之徒,但何謂「十惡」?

十惡的內容始見於《北齊律》中,即反逆、大逆、叛、降、惡逆、不道、不敬、不孝、不義和內亂。後來隋朝的《開皇律》正式創立「十惡」之名,在《北齊律》的基礎上,將「反逆」改為「謀反」,「大逆」改為「謀大逆」,「不敬」改為「大不敬」,並刪去「降」,增加「不睦」。十惡中,有六項是關乎倫常道德的律例:惡逆、不孝、不睦、內亂、不義及不道,而其餘的則主要是為保護皇權神聖地位而訂立的罪名。直至明清,這十惡仍被列入「常赦所不願」的罪行,可見除了倫常道德的維護,也夾雜了皇權尊崇地位的保障。

犯罪行為分類

我們無從徹底了解一個人的內心,但從人的行為表現,我們能分判那人的善惡觀念,從而辨別一個人的良知質素。既能從行為辨別善惡,犯罪行為的分類,就能為惡行作出分辨明細的標準。

以犯罪學的分類方法,犯罪行為可由四項標準來分類:一. 社會標準,即以多數利益為優先考慮,損害群體利益者;二. 法律制度,即破壞刑法規定,違反群體中的法律者;三. 政治標準,危害統治階級利益及權力者;四. 心理標準,即從道德倫理等心理上的角度辨別。不過縱使以此複雜多樣的標準來定義惡行,但在不同的階級、國家、民族、傳統觀念、法律等的情況下,要具體判辨罪惡,仍是存在著顯著的差異。

基督教的惡

基督教討論「惡」(罪行)與道德倫理及一般社會標準之間的差異,主要是基督教把罪第一義定為背叛上帝,而罪行只是由罪引伸出來的第二義。

聖經指出人的具體罪行有很多,例如說謊(約一:1-6);偏心(雅二:4);屬肉體(林前三:1-4);還有加拉太書中列出一連串的罪行,包括邪術、邪蕩、結黨和嫉妒等(加五19-22)。而當中大部份都是指出人內心的敗壞,多於表面的行為。而耶穌在談論罪惡的時候,也重視人內心的純潔。他論仇恨的時候,指出「不可動怒」比「不可殺人」重要 (太五:21-22);論姦淫的時候,指出「不可動淫念」在「不可姦淫」之先 (太五:27-28);而論施捨的時候,指出做善行的時候要隱藏起來,「不可假冒為善」內心求別人的讚賞 (太六:2)。

結論

從道德倫理和犯罪行為研究中,罪行與惡行縱然有著一定的指標,但我們亦不難窺探到當中的毛病。國家律法為大眾利益及道德倫理提供了一些指標,但當中卻夾雜著維護皇權的法則。透過仔細的學術分類,雖然能作為罪行界別的準則,但明顯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及客觀情況下,在罪行的評判上仍有著顯著的差異。

而事實証明,即使人憑著良知或心中的律法能判別是非、善惡,但當罪擴散到社會性的層面,個人的醒覺能力便會被群眾的共同意志蓋過,形成社會性的集體犯罪而不自知,例如民族戰爭、地區或階級性的剝削等。

因此,要透視罪惡如不先從人的罪性開始理解,要處理罪行不先從解決人性的軟弱開始著手,只會錯投視線,一切的努力也只會陷入惡性循環當中。

總結

當基督徒引用聖經指出「世人都犯了罪」,同時卻又說信徒能「因信稱義」,如果自己沒有理解清楚,便不能詳加解釋,非信徒就會誤解信徒是以一個高高在上的聖人身份在審斷世界。而在這善惡的標準及界線都含糊不清的末世,基督徒除了要持守信仰真道的標準外,也需要面向世界表達自己的立場。

信徒面對世界、肉體和魔鬼的影響,必須憑藉信心儆醒,敵檔誘惑,也要透過愛心宣講信仰的訊息,身體力行以實踐出我們在得救盼望中的見證。

參考書目:

楊慶球:《會遇系統神學》(香港,中國神學研究院,2007年)

保羅‧裏克爾(Paul Ricoeur):《惡的象徵》(臺北,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,1996年)

雷歷‧查理斯(Ryrie, Charles C.):《基礎神學》(香港,角石出版有限公司,1996年)

王君亭:《中國全史‧第11冊》(北京,經濟日報出版社,1999年)

衣家奇:《犯罪學》(北京,湖南大學出版社,2005年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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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引用] | 作者 me | 31st Mar 2009 | [舉報垃圾留言]